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複數決標

複數決標係指一個招標案可以產生2家以上之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52條規定,機關採複數決標的方式,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也就是說,機關可以就同一採購案,依品項或數量,決標給不同的廠商,如此可以有助於促進競爭、分散履約風險、提高採購效益。

實務上,複數決標常適用於採購品項眾多(如醫療用品)、或數量龐大宜與多家廠商訂約(如委託便利超商或金融機構收款)、或分散貨源(如台電購煤)。有關複數決標之辦理方式如下表:

不同項目(分項)不同數量組合(分數量)1.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 
2.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訂定。 
3.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分別繳納。 
4.分項報價,並分項決標。 
5.分項簽約及驗收。1.招標文件訂明由廠商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 
2.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數量訂定。 
3.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依數量分別繳納。 
4.依不同數量報價。 
5.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6.依不同決標數量,分別簽約及驗收。1.公開招標,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標,縱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3家,仍得繼續開標。若招標文件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則個別項目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方得就該項開標。2.招標文件亦可載明不限定個別廠商投標項目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得標項目數(例如至多1項或2項),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例如災害搶修工程,為應時效之需要,分A、B、C、D四項工程複數決標(金額大者在前),按A→B→C→D順序開標決標,並限制個別投標廠商至多僅可決標1項工程(或2項工程),已得標達上限之廠商,其後續項次之投標則不予開標,其已投標文件並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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