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 一】
壹 約櫃豫表作神具體化身的基督,(西二9,)也表徵基督是三一神與祂的子民同在,為著完成祂的經綸,在地上建立祂的國:
一 帳幕中的頭一項器物乃是見證的櫃,指明我們若沒有基督作神的具體化身,就無法有基督的擴大,就是召會,祂的身體—出二五21~22,三八21。
二 約櫃包含律法的版,律法是神的見證,神所是的彰顯和啟示—二五16,三一18。
三 至聖所裏的約櫃表徵神居所—召會—的中心—弗二21~22。
四 約櫃表徵神的家—召會—的內容—提前三15~16,參撒上四22,啟三20。
【週 二】
貳 約櫃是用皂莢木包金作的,表徵是靈的基督作神的具體化身並作神性與人性的調和(神與人的建造),住在我們的靈裏,使我們接觸神並享受神—提後四22,林後三17,西二9,來九4:
一 皂莢木表徵基督的人性,品質堅剛,標準崇高;基督的人性乃是彰顯神的基本實質—出二五10,太三16,四4,八20,九12~13,十一29,十二19~20,十七27,二十28,二七12,14,可一35,六39~40,約六12,七6,參徒十六7。
二 純金表徵基督永遠且不變的神性—出二五11。
三 皂莢木裏外都包金,表徵神聖的性情滲進屬人的性情裏,並托在屬人的性情上,好藉著屬人的性情得著彰顯—11節,啟三18上,彼後一4,參啟十七4。
四 約櫃的尺寸表徵約櫃乃是一個見證—出二五10,參創六15~16。
五 約櫃四圍的金牙邊,表徵神聖性情的榮耀乃是神保守的能力和托住的力量—出二五11,來一3上,腓一20,彼前四14。
【週 三】
參 四個金環和櫃旁的兩根槓,表徵作神見證的基督在地上的行動—徒八1:
一 金子鑄成的四個環,表徵藉著十字架的經歷,使永遠賜生命的靈同基督的神聖性情成為聯結的因素和能力—出二五12:
1 四這數字表徵地的四角,臨到所有的人—啟七1,五6,9。
2 約櫃每邊的兩環,表徵見證和配搭—參路十1。
二 用以抬櫃的兩根槓,表徵作神見證之基督的行動—出二五13~15:
1 皂莢木作的兩根槓用金包裹,表徵基督的屬人性情是祂作神的見證,其行動的力量,祂的神聖性情是祂行動的彰顯—帖前二9,林後二15,提前二2。
2 槓穿在金環內,用以抬櫃,表徵基督的行動乃是藉著人在神聖性情聯結的能力裏,在他們的身體上背負神的見證—腓一20~21:
a 今天我們必須謹慎,用正確的方式背負神的見證—撒上六7~8,撒下六3~7。
b 背負約櫃正確的路乃是與主耶穌有直接的聯結,我們與祂之間不該有任何距離—徒一8,林後四10~12。
3 兩根槓要常在櫃的環內,表徵我們是豫備好的,為著那作神見證之基督的行動—太四18~22,啟十四4,參路十七32。
【週 四】
肆 『第二幔子後,還有一層帳幕,叫作至聖所,有…四面包金的約櫃,櫃裏有盛嗎哪的金罐、和亞倫發過芽的杖、並兩塊約版』—來九3~4:
一 隱藏的嗎哪就是當我們與神之間,沒有一點間隔時,我們在祂面前所享受的那分基督;當我們與主之間沒有一點距離,我們就能最親密、最隱藏的享受基督;這就是享受隱藏的嗎哪,就是基督隱藏的那一分—出十六31~36:
1 要勝過別迦摩召會的情形,就要把自己從今天基督教一般的實行中分別出來,只留在神面前,直接的事奉祂,而不是事奉別的;在這裏我們能對基督有所享受,是所有遠離神面的人無法嘗到的—啟二17。
2 我們若要享受隱藏的嗎哪,我們與神之間就必須沒有距離;我們與主之間一切的間隔,都必須除去。
3 當我們事奉主並享受祂作隱藏的嗎哪,就與主有直接的交通,並認識祂的心意和目的;我們在主的同在中,祂纔能把祂和祂的心意,以及祂所要我們作的一切託給我們。
4 當我們事奉主,就有神的託付,因為我們在祂面前,曉得自己與神之間沒有距離—結四四15~18。
【週 五】
二 發芽的杖表徵基督這位復活者,該是我們的生命、生活、和我們裏面復活的生命,並且這生命該發芽、開花、並結出熟果—民十七8:
1 在民數記十六章所記載以色列人的背叛之後,神吩咐十二個首領按著以色列十二支派,共取十二根杖,放在會幕內見證櫃前;神說,『我揀選的那人,他的杖必發芽』—十七5。
2 十二根杖都沒有葉子、沒有根,都是死枯的;若有那一根能發芽,那一根就是神所揀選的;在此我們看見復活乃是神揀選的根據,而且事奉的根據乃是在我們天然的生命之外的;因此,發芽的杖表徵我們經歷復活的基督,使我們蒙神悅納,在神所賜的職事上有權柄。
3 一切事奉的原則,乃在於發芽的杖;神把其他的十一根杖都發還眾首領,只把亞倫那根發芽的杖留在約櫃裏,作永遠的記念;這意思是說,復活乃是事奉神的永遠原則—9~10節:
a 復活的意思是,一切都是出於神,不是出於我們;復活就是只有神能,我們不能。
b 復活的意思是,一切都是神作的,不是我們作的;所有認識復活的人,都是對自己絕望的人;他們知道自己不能。
c 天然的力量還存在時,復活的能力就無法彰顯;撒拉自己會生時,以撒就不會生出來—創十八10~15,二一1~3,6~7。
d 凡是我們能的,乃是天然的;我們不能的,纔是復活的;人必須到了盡頭,纔確知自己一無是處—太十九26,可十27,路十八27。
e 人如果從未感覺自己不行,就永遠無法經歷神的行;復活就是說,我們不行,一切乃是神作的—林後一8~9,四7。
【週 六】
三 約版,就是律法的版,表徵神聖生命之律,就是神聖生命自發的大能、自動的功用、自有的能力和神聖的性能—耶三一33,來八10,參羅八10,6,11,十12~13:
1 這生命的律,神聖的性能,能彀在我們裏面作一切事來完成神的經綸:
a 照著這性能,我們能彀認識神,活神,並且在生命和性情上由神構成,使我們成為祂的擴增,祂的擴大,作祂的豐滿,使祂得著永遠的彰顯—弗一22~23,三19~21。
b 不僅如此,內裏生命之律的性能也將我們構成基督身體上具有各種功用的眾肢體—四11,16。
2 當神聖的生命在我們裏面長大時,生命的律就發揮功能,使我們成形,將我們模成神長子基督的形像—羅八2,29:
a 生命的律首要的不是規律我們不作錯事,乃是規律出生命的形狀。
b 生命的律發揮功能,主要的不是在消極方面告訴我們不該作甚麼;反之,當生命長大時,生命的律就在積極方面發揮功能,使我們成形,也就是把我們模成基督的形像。
c 藉著生命之律的功能,我們都要成為神成熟的兒子,神也就要得著祂宇宙的彰顯—來六1上。
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2016/01/17見證的櫃-第二五週綱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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